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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骂不绝口,被告当庭发《道歉信》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某小区业委会在该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了一则《关于某小区春节发放福利的通知》,准备在2020年春节前夕给各位业主发放米面油等福利,立刻引起了业主们的热烈讨论。


大多数业主对此表示认可,尤其是业主石某与妻子陈某在群里对业委会心系业主的行为大加赞赏。而此时,业主郭某则发表了不同看法。


郭某认为,钱应该花在小区的重大公共利益上,而不是发放米面油这些福利,业委会发放福利的安排也未经大部分业主同意。


(聊天记录)


为此,双方各持观点,互不退让,逐渐演化成激烈的言语争执,最后开始相互谩骂和人身攻击




2020年1月2日,本以为这次争执已画上句号。但石某和陈某两天以来并未“解气”,二人又在该小区另一个郭某不在的微信群中,以文字和语音的形式开始谩骂郭某,发布了“郭某是害群之马”“闹垮了其他小区业委会”“搅屎棍”“不要管那些畜生的”等不当言论,还引起了部分业主的附和。


(聊天记录)


从他人处得知此事的郭某又愤怒又无奈,认为石某、陈某无中生有、肆意抹黑她的言论在群内广泛传播,还得到其他业主的附和,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郭某的正常生活。


随后,郭某将二人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二人删除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文字和语音,并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原、被告发生争执后,二被告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群内针对原告发布不恰当的、未经证实的言论,引起了部分业主的附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同时,双方争执过程中,原告亦有谩骂被告的行为。


承办法官在法庭中释法明理,经调解,二被告当庭书写《道歉信》,并在群内公开发布致歉。原告遂放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当庭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道歉信)



生活中,微信群往往是小区业主与业委会、物业公司之间最常用的交流工具。在此类社交媒体群等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损毁他人名誉的,同样构成名誉侵权,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互联网时代,每位公民都有义务规范自己在网络空间里的行为,文明交往、相互尊重,维护好身边的“和谐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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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芳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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